7月9日,韩国国税厅重申,居民通过海外企业获取的虚拟资产劳务收入须纳入综合所得税申报范围。根据今年3月的公开指引,若居民基于独立激励协议自境外实体取得虚拟资产构成海外劳务所得,且未履行源泉扣缴程序,须履行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义务。该政策依据《所得税法》第127条(代扣代缴义务)及第70条(全球所得课税的最终申报)制定。
7月9日,韩国国税厅重申,居民通过海外企业获取的虚拟资产劳务收入须纳入综合所得税申报范围。根据今年3月的公开指引,若居民基于独立激励协议自境外实体取得虚拟资产构成海外劳务所得,且未履行源泉扣缴程序,须履行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义务。该政策依据《所得税法》第127条(代扣代缴义务)及第70条(全球所得课税的最终申报)制定。